為什么持票人未取得拒絕證明,就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為什么持票人未取得拒絕證明,就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為什么持票人未取得拒絕證明,就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問題來源:
權利種類 | 對象 | 起算點 | 時間 |
首次追索權 | 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如背書人、保證人) |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 | 6個月 |
再追索權 | 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 | 3個月 |
票據種類 | 對象 | 起算點 | 時間 |
遠期商業匯票 | 出票人、承兌人 | 到期日起 | 2年 |
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 | 2年 |
銀行匯票 | |||
銀行本票 |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 | 6個月 |



劉老師
2024-07-10 13:05:21 991人瀏覽
持票人未取得拒絕證明就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主要是因為拒絕證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重要依據。這個證明文件能夠確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被拒絕,從而為其追索權提供有力的支持。如果沒有這份證明,持票人就無法證明其付款請求已被拒絕,也就無法確立其追索的合理性。因此,為了保障票據流轉的秩序和各方權益,票據法規定在沒有拒絕證明的情況下,持票人不能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這樣的規定有助于確保票據交易的安全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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