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案例2】(2016年)
風順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網絡技術服務公司。2015年7月初,風順科技擬與A公司簽訂一項技術服務合同,合同金額約3.5億元。經過談判,雙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并簽署合作意向書。
7月8日,市場出現關于風順科技即將簽署重大交易合同的傳聞。7月9日,風順科技股票開盤即漲停,之后又一個交易日漲停。7月10日,證券交易所就股價異動向風順科技提出問詢,要求其發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間,風順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無應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風順科技發布臨時公告,披露公司已與A公司簽訂重大技術服務合同合作意向書。
2015年10月底,監管機構根據舉報,對風順科技股票交易異常情況立案調查,并查明如下事實:
(1)孫某系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場開始出現傳聞后,孫某于當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況,王妻向孫某確認風順科技正與A公司商談合作事宜,且簽約可能性較大,孫某遂于7月9日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賣出,獲利30萬元。
(2)投資者張某于2014年2月高價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場出現傳聞后,張某擔心有人以虛假信息操縱股價,遂于2015年7月10日賣出所持有的全部風順科技股票,虧損10萬元。張某主張,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
在監管機構調查過程中,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董事會秘書鄭某辯稱,公司未正確披露重大技術服務合同的相關信息,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授意而為,自己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應受到處罰。
投資者劉某持有風順科技11%的股份。劉某認為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對這場股市風波負有直接責任,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罷免王某的董事長職務。
投資者錢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風順科技股票,持股比例為0.1%。錢某認為,董事長王某對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負主要責任,同時造成信息泄露,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損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錢某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起訴王某,遭到拒絕。次日,錢某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公司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風順科技于7月10日發布公告稱無應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2)孫某買賣風順科技股票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說明理由。
(3)投資者張某關于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董事會秘書鄭某主張其本人不應受處罰的抗辯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劉某是否具有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資格?并說明理由。
(6)人民法院應否受理錢某提起的訴訟?并說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風順科技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②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③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2)孫某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根據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構成內幕交易。
(3)張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張某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前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賣出,其損失與風順科技的虛假陳述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
(4)鄭某的抗辯不成立。根據規定,“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的,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的情形認定。
(5)劉某具有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資格。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在本題中,劉某持有風順科技11%的股份,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6)人民法院不應受理錢某提起的訴訟。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題中,錢某僅持有風順科技0.1%的股份,不具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

王老師
2020-09-22 14:23:37 1963人瀏覽
1.臨時股東大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2.臨時董事會
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與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基本相同。唯一的區別在于:對于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如果該公司只設立1名監事,該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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