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3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其他特別規定(大綱要求:能力等級3)(★★★)
1.上市公司股東會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股東投票權的征集(主觀題必備)
①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征集其在股東會上的投票權。
②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3)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4)總經理專職
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必須專職,總經理在集團等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5)特殊的絕對多數通過事項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2024年新增)(主觀題必備)
上市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的,董事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前應當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1)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2)聘任、解聘財務負責人;
(3)披露財務會計報告;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
(1)負責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2)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4.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主觀題必備)
(1)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或者個人有關聯關系的,該董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書面報告。
(2)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3)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4)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會審議。
5.持股的特殊要求(2024年新增)
(1)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質權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并應當及時處分相關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