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9月20日,挖掘機出現(xiàn)故障,無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維修,甲拒絕。丙遂自行維修,花去維修費3萬元。丙要求甲支付該筆維修費,未果。
11月2日,甲電話通知丙解除租賃合同,要求丙在15日內返還挖掘機,但未給出任何理由。丙表示拒絕。
11月5日,丙將挖掘機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機的所有權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萬元,雙方約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機。
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機的所有權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曉自己與丙的交易。當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況下,自行將挖掘機開走。
11月16日,丁將挖掘機以110萬元出售于戊。當日,戊依約付款,丁亦依約交付挖掘機。戊不了解挖掘機之前的交易情況,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機的所有權人。
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還挖掘機,發(fā)現(xiàn)挖掘機已輾轉至戊手。甲遂請求戊返還挖掘機。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償還借款本息,乙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按雙方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100萬元。甲辯稱,該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利率,故該合同無效。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與乙借款合同約定的100萬元本息中,多少金額的約定是無效的?并說明理由。
(2)乙向甲主張還款的100萬本息中,法院應支持多少金額?并說明理由。
(3)乙對挖掘機的抵押權是否已有效設立?并說明理由。
(4)甲和乙之間“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償還,挖掘機歸乙所有”的約定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5)丙是否有權要求甲支付維修費?并說明理由。
(6)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因甲的解約通知而解除?并說明理由。
(7)甲是否有權要求戊返還挖掘機?并說明理由。
【案例16答案】
(1)4.8萬元的約定無效。根據(jù)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2)法院應支持86.8萬元。根據(jù)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乙的抵押權已經(jīng)設立。根據(jù)規(guī)定,以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該約定無效。根據(jù)規(guī)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
(5)丙有權要求甲支付維修費。根據(jù)規(guī)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6)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因甲的解約通知而解除。根據(jù)規(guī)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甲有權要求戊返還挖掘機。根據(jù)規(guī)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況下自行將挖掘機開走,該挖掘機屬于甲的“脫手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丁和戊均不能善意取得該挖掘機的所有權,該挖掘機的所有權仍屬于甲,甲有權要求戊返還挖掘機。

劉老師
2020-10-15 17:17:34 5302人瀏覽
因為物的遺失或者被盜并非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本意,此時,真實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均處于無辜地位,如允許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在客觀上會為銷贓行為提供合法支持。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不適用于脫手物,戊不能取得挖掘機的所有權。
您再理解下,繼續(xù)加油哦~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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