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第5單元 合同的終止
? 單元考點框架
考點15:合同終止概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混同)。
2.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考點16: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效果
(1)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3.領取提存物
(1)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2)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除斥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考點17: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提示1
效力不完全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
提示2
故意侵權之債,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
2.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為非要式。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4.抵銷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雙方的債權債務于抵銷數額內消滅;
(2)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
考點18: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王老師
2022-08-15 17:43:39 870人瀏覽
抵銷的意思表示往前追溯到抵銷權發生之時(債務抵銷要件成立的時間),而非抵銷人行使抵銷權的時間。比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于4月5日到期,乙向甲借款10萬元于4月8日到期,那么4月5日的時候乙就享有抵銷權了,即使是4月8日行使,抵銷的效力也是往前追溯從4月5日開始,從能夠抵銷的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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