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履行與合同義務轉移的區別是什么?
由第三人履行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有什么區別呢,可以舉一個由第三人履行的例子幫我和這道題區分開嗎
問題來源:
【考點11】合同的轉讓(★★★)(P96)
1.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2016年案例分析題)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滿老師
2020-08-23 15:34:54 1618人瀏覽
區別在于由第三人履行出現違約情形,仍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出現違約情形,是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由第三人履行:比如甲向乙購買100臺空調,甲乙約定由丙把100臺空調交付給甲,并征得了丙的同意,這就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如出現違約情形,仍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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