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擔保合同效力認定
(1)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公司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訂立合同時相對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擔保合同效力:
①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有權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②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處理。
(2)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有權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
3.相對人善意的判定
(1)“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
(2)關聯擔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合法(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非關聯擔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合法,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偽造決議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5)對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信賴
①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有權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發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②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有權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
(6)公司分支機構提供擔保
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不得請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承擔擔保責任,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決議程序的除外。

張老師
2022-09-04 10:22:26 1366人瀏覽
這里參照的是擔保合同無效的相關內容。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②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③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答疑
-
2025-05-20
-
2025-05-17
-
2025-04-19
-
2024-04-29
-
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