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知識點十】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
原話復述:
1.擔保合同的效力:
(1)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jīng)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構成越權擔保,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fā)生效力,相對人有權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2)相對人根據(jù)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jīng)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對上市公司發(fā)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借新還舊的情況下,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主合同當事人協(xié)議借新還舊,舊貸的物的擔保人在登記尚未注銷的情形下同意繼續(xù)為新貸提供擔保,在訂立新的貸款合同前又以該擔保財產(chǎn)為其他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其他債權人主張其擔保物權順位優(yōu)先于新貸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張老師
2021-07-19 15:27:29 768人瀏覽
(1)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jīng)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構成越權擔保,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fā)生效力,相對人有權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舉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A,未經(jīng)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決議,私自以公司名義為乙公司提供擔保,此前乙公司購買了大批B公司的貨物,B公司善意的,擔保合同對甲公司發(fā)生效力。
(2)相對人根據(jù)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jīng)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對上市公司發(fā)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舉例:甲根據(jù)上市公司乙公開披露的信息(比如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A對外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甲與A訂立擔保合同,甲可以主張對乙公司發(fā)生效力,并由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相關答疑
-
2025-05-20
-
2025-05-17
-
2025-04-19
-
2024-04-29
-
2023-08-18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