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
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1)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2)善意取得制度必須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手寫板
解釋2
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而合法占有租賃物)。非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稱為脫手物(如盜竊物)。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不適用于脫手物。
手寫板
解釋3
判斷是否構成“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釋4
受讓人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的,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對于“簡易交付”,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對于“指示交付”,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解釋5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解釋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1)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2)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3)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解釋7
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解釋8
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如果當事人之間僅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動產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尚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則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人將《民法典》第225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交付給受讓人的(無論是否登記),應當認定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條件。“占有改定”不能滿足善意取得制度意義上的交付要求。
解釋9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發生,該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非基于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無論是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解釋1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2)轉讓合同被撤銷。
解釋11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脫手物(如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