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02:善意取得制度(★★★)(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P57)
1.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呂老師
2021-07-10 04:18:03 1352人瀏覽
表見代理,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即行為人在交易相對人看來是有代理權的,但實際上該行為人并沒有代理權(即無權代理)。
例如李某是甲公司的業務人員,長期以來一直負責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對外采購事宜,后來李某從甲公司辭職,甲公司沒有通知乙公司李某已經辭職的事實。但是在李某的手中依然還持有著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如果李某在離職以后拿著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找到乙公司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此時的李某實際上已經沒有權限代表甲公司再與乙公司簽訂合同了,但是由于其此前長期負責此事,并且還持有著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在合同相對人乙公司看來李某依然是有代理權限的。此時的李某就構成了表見代理,甲公司需要對該買賣合同承擔責任。
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在于維護人們對代理制度的信賴,保護善意相對人,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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