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20年3月1日,甲將其挖掘機寄存于乙的倉庫,寄存期限截至2020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將該挖掘機抵押給債權人A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3月9日,乙以自己的名義將該挖掘機以35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當日,乙向丙交付了挖掘機,但丙尚未付款。3月10日,丙將該挖掘機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丁。3月12日,丙向丁交付了挖掘機,丁于3月15日向丙支付了10萬元的價款。
4月5日,A公司對甲的債權到期,甲無力償還,A公司擬就該挖掘機行使抵押權。此時,甲才得知乙已將該挖掘機出賣給丙,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丙返還挖掘機,丙告知甲已將挖掘機轉賣給丁。甲要求丁返還挖掘機,A公司則向丁主張就該挖掘機行使抵押權,均遭丁的拒絕。
4月9日,丁發現該挖掘機存在質量瑕疵,要求丙承擔違約責任。丙表示該質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挖掘機時已經存在,丁遂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遭到乙的拒絕。
5月1日,丁與戊口頭約定,丁將該挖掘機出租給戊,租期1年。雙方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未作約定。5月10日,挖掘機出現故障,無法正常工作。戊要求丁維修,丁拒絕。戊遂自行維修,花去維修費5萬元。戊要求丁支付該筆維修費,未果。
6月1日,丁將該挖掘機賣給庚。庚受讓挖掘機后,通知戊向自己繳納租金,戊主張:庚并非出租人,無權向其收取租金;丁侵害了其優先購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庚催收租金無果,遂通知戊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挖掘機。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焦老師
2020-09-14 16:12:07 3736人瀏覽
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善意第三人、合理對價(不論付款與否)、標的物應登記的登記,不要求登記的交付標的物。
此處丙未付款,但是他滿足以合理對價善意且乙向丙交付了挖掘機,所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哦~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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