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
請問指示交付的所有權什么情況下轉移?輕一63頁說丙在4月10號取得耕牛所有權,未交付為什么會取得所有權呢? 解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如何理解

柳老師
2019-10-11 16:21:46 2394人瀏覽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解釋】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案例】4月1日,甲將其耕牛出租給乙使用,租期3個月。4月10日,甲將該耕牛賣給丙,雙方約定,租期屆滿后(7月1日)由乙將該耕牛直接返還給丙,甲將此事電話通知了乙。
在本案中:
(1)買賣不破租賃: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在有效期限內對受讓人丙繼續有效;(2)丙于4月10日(甲丙之間的協議生效時)取得該耕牛的所有權。
解釋如何理解:甲把牛出租給乙,這個時候甲的牛被第三人乙依法占有,甲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乙返還原物(牛)的權利”代替交付。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就是指示交付,轉讓人(甲)與受讓人(丙)之間達成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牛)交付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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