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
對外債權債務關系 | 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2019年案例分析題)(主觀題必備) | ||
對內關系 | 管理義務 |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 |
債權債務 | 除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共同承擔債務(負擔管理費用) | 除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負擔管理費用)(2019年案例分析題)(主觀題必備) | |
處分份額 | 不存在共有份額,亦無轉讓份額之問題 | (1)自由 (2)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2019年案例分析題)(主觀題必備) | |
(1)處分共有物 (2)對共有物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 | 有約定按約定,否則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 | 有約定按約定,否則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2022年、2019年案例分析題)(主觀題必備) | |
分割 | 方式 | 協商確定分割方式——實物分割——分割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 | |
事先約定不得分割,以維持共有關系的 | 按約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可請求分割 | ||
事先沒有約定不得分割或者約定不明確 | 下列情形可以請求分割: (1)共有的基礎喪失 (2)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 隨時請求分割 | |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 | 分割請求人應當給予賠償 |

王老師
2024-07-03 16:20:37 385人瀏覽
家庭成員共同繼承了一套房產,但隨著時間推移,家庭成員分別搬到了不同的城市,不再共同居住和管理這套房產,這也被視為共有的基礎消失。在這些情況下,共有人可能會要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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