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11:追索權(★★★)
1.追索發生的原因
(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期前追索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而非出票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被追索人
(1)被追索人包括背書人、出票人、保證人、承兌人。
(2)票據上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追索權的保全
(1)按期提示承兌、付款;
(2)作成拒絕證明(依法取證)。
4.確定追索金額
(1)最初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5.發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王老師
2020-10-11 11:06:54 6255人瀏覽
承兌,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票據正面作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記載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付請求承兌之人的票據行為,當付款人在票據上簽章、同意承擔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責任后,才基于這一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義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出票人是指簽發票據的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條的規定,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終的票據責任人,持票人應當向出票人提示付款。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現已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祝您考試順利!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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