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3題第二問解答:善意取得與支付價款無關嗎?
丙取得時未支付價款、也適用善意取得嗎?丙賣出的時候的價格明顯不是合理對價,丁也適應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了嗎?
問題來源:
趙某擔任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的董事兼總經理,并持有該公司股票10萬股。錢某為甲公司的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4月20日,甲公司董事會發布公告:公司將于2020年5月16日召開2019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利潤分配方案。2020年5月4日,持有甲公司3%股份的周某(持股期限為120日)向甲公司董事會提交臨時提案,提議解除趙某的董事職務,并選舉康某為新的董事。甲公司董事會收到該提案后當日通知了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020年5月16日,股東大會依法通過了2019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為90日,而甲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為30日。此外,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解除了趙某的董事職務。趙某當即提出,自己的任期還有19個月,自己在執行董事職務時一直兢兢業業,并無任何不當行為,股東大會不得無故提前解除自己的董事職務。趙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合理的補償,被甲公司拒絕。2020年5月18日,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甲公司股東大會的該項決議不發生效力。
2020年5月19日,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中關于利潤分配完成時間的規定。
2020年6月1日,錢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會,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孫某因故未能出席,書面委托錢某代為出席投票。經錢某提議,出席董事會的全體董事通過決議,從即日起免除趙某總經理的職務,并聘任錢某的女朋友吳某為甲公司總經理。趙某提出,自己的聘期還有19個月,自己在執行總經理職務時一直兢兢業業,并無任何不當行為,董事會不得無故提前解除自己的總經理職務。2020年6月6日,悲憤交加的趙某賣出所持的2萬股甲公司股票。
2020年6月10日,吳某將甲公司的1000臺挖掘機低價賣給其父親開立的乙公司,給甲公司造成了8000萬元的經濟損失。2020年8月4日,甲公司對吳某提起訴訟,要求吳某賠償損失。吳某辯稱,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自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2020年8月10日,余怒未消的趙某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舉報稱:(1)甲公司曾通過其子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全體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個人購房;(2)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召開的董事會通過決議為母公司丁公司向銀行借款10億元提供擔保,但甲公司并未公開披露該擔保事項。
2020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對甲公司涉嫌虛假陳述的行為立案調查。2020年9月1日,中國證監會宣布:經調查,甲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決定對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00萬元;認定錢某等董事為直接責任人員,并處罰款100萬元。錢某辯稱,甲公司未披露擔保事項是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應受處罰。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董老師
2020-10-12 17:31:59 4000人瀏覽
1.是否屬于善意取得與是否已經支付價款無關。只要約定了合理的價款的就可以的。
2.丙已經善意取得了所有權,丙轉讓給丁是有權轉讓,丁不需要考慮善意取得。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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