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侵害公司利益,可以自己名義訴嗎?
董事侵害的是公司的利益 不可以用自己名義訴的吧?不是說侵害的是自己的利益 才用自己名義訴的嗎?
問題來源:
(本小題18分,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為23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年初,其股票于2016年年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現任董事A、B、C、D、E均為其發起人股東,持股比例均在1%以上。
2019年5月,甲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以2000萬元的價格從其董事長趙某處購進一處房產用于辦公,董事A、B、C、D、E出席了本次董事會會議,董事長趙某及董事會其余2名成員未出席會議。董事會決議時E投了反對票,但董事會仍然宣布決議通過,且未將E的反對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2020年1月,該處房產因嚴重質量問題多次維修無果,甲公司不得不另行租賃房屋滿足辦公需求。董事E知情后于2020年2月向監事會遞交書面請求,請求監事會起訴趙某要求賠償,監事會未予答復。2020年4月,E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趙某,要求趙某賠償公司損失,趙某在訴訟中僅提出一項抗辯理由“房產買賣經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而E則提出董事會的決議并未達到通過比例,屬于不成立決議。
2020年5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參與董事會會議的A、B、C、D、E對公司損失進行賠償,E提出自己投了反對票,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2020年6月,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股東李某向中國證監會舉報,甲公司從趙某處購進房產屬于對公司資產有重要影響的關聯交易,公司未依法披露。中國證監會隨即立案。
2020年8月,中國證監會宣布:經調查,甲公司存在重大關聯交易未披露情形,構成虛假陳述,責令甲公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萬元罰款;認定董事A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A辯稱,公司未披露擔保事項是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應受處罰。
中國證監會對甲公司的行政處罰生效后,有投資者對甲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其中,吳某于2019年6月20日買入甲公司股票1萬股,于2020年1月5日賣出,損失1萬元;鄭某于2020年4月15日買入甲公司股票1萬股,于2020年8月5日賣出,損失1萬元。
已知,甲公司章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本公司交易事項未作出規定;董事會成員間不存在關聯關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證券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②鄭某可以獲得賠償。因為鄭某在虛假陳述實施以后、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買入股票,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后賣出股票,其損失與虛假陳述有因果關系。

李老師
2020-10-02 13:29:46 2224人瀏覽
1、可以的,但是有前提條件。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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