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示的含義?
老師,質權的設立不是只需要交付即可嗎?
為什么對于這種情況:“出質人既以倉單出質,又以倉儲物設立擔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會涉及到公示?
這里的公示到底指倉單出質需要公示,還是倉儲物設立擔保需要公示?
民法中,公示到底包含哪些形式?什么情況下必須公示?登記算不算公示的一種?
謝謝!
問題來源:
【知識點四】質權
新增5.質權的實現
(1)倉單質權
①出質人既以倉單出質,又以倉儲物設立擔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保管人為同一貨物簽發多份倉單,出質人在多份倉單上設立多個質權,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③存在上述規定的情形,債權人舉證證明其損失系由出質人與保管人的共同行為所致,請求出質人與保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跟單信用證交易中的提單岀質
①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約定以提單作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關于質權的有關規定處理。
②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依據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跟單信用證的慣例持有提單,開證申請人未按照約定付款贖單,開證行主張對提單項下貨物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開證行主張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依據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跟單信用證的慣例,通過轉讓提單或者提單項下貨物取得價款,開證申請人請求返還超岀債權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孔老師
2021-04-24 13:30:05 1823人瀏覽
普通動產質權的設立需要合同有效,質物交付,以倉單出質,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動產所有權以占有為公示要件,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公示要件,公示就是向社會公眾宣布物權狀態,是一種自然而然地性質,不需要特地做什么,我拿著我的水杯就是向周圍人公示這水杯是我的,對于擔保物權而言,公示的時間一般指的是生效時間,質押物自交付質權人時便相當于向社會公告,質權人設立了質權,公示的先后順序就是擔保物權生效的先后順序,所以倉單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質權,倉儲物自交付質權人時設立質權,按照兩者生效時間確定先后順序。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要加油哦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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