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17年4月1日,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萬元用于建設某地產項目,雙方于當日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半年,每年利率為20%,違約金為借款金額的10%。但未約定逾期部分的利率。丙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
為確保甲公司能按期還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將正在建造的A幢房屋抵押給乙公司,雙方于4月5日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4月10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因A幢房屋不足以擔保借款金額,4月12日,甲公司又將B幢房屋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B幢房屋賣給乙公司,借款沖抵購房款。
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將A幢房屋出租給丁公司,雙方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5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租賃期間,由承租人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2017年6月12日,甲公司因資金緊缺,將B幢房屋作價500萬賣給不知情的張某,雙方于當日簽訂書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張某按購買協議約定向甲公司支付了首期款100萬。6月15日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7月10日,甲公司以B幢房屋作抵押向某銀行借款300萬,借款期限3個月,雙方在當日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借款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
2017年10月1日,借款合同到期,甲公司無力償還借款。乙公司要求丙對該借款承擔保證責任,丙主張自己并非借款合同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之后乙公司行使抵押權,與甲公司協商將抵押物A幢房屋作價600萬轉讓給李某,雙方辦理房屋登記手續,但未通知承租人丁公司。由于此時尚有部分借款本金未能清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買賣B幢房屋合同,甲公司不予配合,乙公司以甲公司違反購房協議為由將其訴至法院。此時張某才得知此房屋已賣給了乙公司,要求解除與甲公司的購房合同并要求其承擔懲罰性的賠償金。
2017年10月10日,甲公司所欠某銀行借款到期,銀行要求對B幢房屋行使抵押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法院對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是否予以支持?并說明理由。
法院對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予以支持。根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乙公司在甲公司未按期還款時能否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并分別說明理由。
乙公司在甲公司未按期還款時可以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根據規定:(1)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甲公司與丁公司的租賃合同約定的內容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①甲公司與丁公司的租賃合同約定租期25年,超過部分不合法,應屬無效。根據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②甲公司與丁公司的租賃合同約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合法。根據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③甲公司與丁公司的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履行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是合法的。根據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某銀行的抵押權是否設立?并說明理由。
某銀行的抵押權未設立。根據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5)丙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丙無須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6)丁公司以甲公司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其為由,主張甲公司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根據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乙公司以甲公司違反購房合同為由將其訴至法院,法院對此案應如何處理?
乙公司以甲公司違反購房合同為由將其訴至法院,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8)張某能否有權讓甲公司承擔懲罰性的賠償金?如果有權,其數額最多為多少?如果無權,請說明理由。
張某有權讓甲公司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最多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萬的懲罰性賠償金。根據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構成欺詐,因此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單老師
2019-10-25 09:56:12 3146人瀏覽
1.關于違約金的相關約定: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
(3)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5)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對違約金的規定如上,封頂并沒有一個確定的數值,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本題第(2)問就是上述的第五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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