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權利消滅起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這句話怎么理解?
不是應當在保證期間通知保證人,從通知到達保證人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嗎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C,D
答案分析:
考核點:本題考查的是保證期間,考查的知識點在教材第98頁。
原因分析:債權人與保證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1)一般保證: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2)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滿老師
2021-07-14 04:02:26 8527人瀏覽
一般保證是債權人先向債務人行使權利,得不到清償時再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如果債權人沒有向債務人行使權利,直接來找保證人,保證人是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
所以當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時,說明債權人已經在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了,那么此時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就消滅了,所以從此時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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