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

畢老師
2022-10-30 05:13:13 2352人瀏覽
(1)登記生效: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物權的設定、變更及終止須經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
(2)登記對抗: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原則上交付生效,如果未進行登記,發生一物二賣的,已經受領交付的買受人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簡言之,一個是登記才生效,一個是交付即生效,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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