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大風公司于2018年對小嶼公司負有100萬元債務,為擔保債務履行,洪水公司提供一般保證。由于具備破產原因,2019年8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洪水公司的破產申請,小嶼公司在債權申報期內向洪水公司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但管理人以債務未到期,且洪水公司僅提供一般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為由予以拒絕。
2019年10月大風公司債務到期,由于該筆到期債務未能清償,小嶼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債權。案件判決生效后,大風公司不履行該生效的判決文書,小嶼公司進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了大風公司相關財產并委托甲公司保管。
由于大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被乙公司申請破產。2020年6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破產申請,并指定丙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丙會計師事務所為大風公司繼續營業擬向丁公司借款,丁公司遂提出如下條件:
條件一:丁公司債權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條件二:丁公司債權優先于此前已就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的債權清償;
破產債權申報期間,發生如下事項:
(1)甲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此前發生的保管費費用應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管理人以相關費用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為由予以拒絕。
(2)當地社保機構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中包括了破產申請受理后產生的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相關債權確認表提交人民法院確認。
(3)小嶼公司以全部債權向大風公司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大風公司管理人認為小嶼公司無權向大風公司、洪水公司分別申報債權。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依據】《經濟法》教材P345~346。
【依據】《經濟法》教材P341。
【依據】《經濟法》教材P341。
【依據】《經濟法》教材P346。
【依據】《經濟法》教材P346。

滿老師
2020-09-23 13:07:05 2178人瀏覽
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破產費用包括:(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包括: ( 1 )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 2 )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 3 )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 4 )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 5 )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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