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案例3】A公司因拖欠B公司債務被訴至人民法院并敗訴,判決生效后,B公司請求甲地級市乙縣人民法院執行A公司(住所地為丙地級市丁縣)位于乙縣的某房產。乙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A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后經A公司書面同意,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2021年7月1日,受移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案件,同時指定了破產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發現:
(1)此前B公司對A公司提起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的過程中,A公司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合計為3000元,A公司尚未支付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合計為5000元。
(2)A公司欠C公司貨款100萬元,2020年4月1日到期未清償。2020年11月11日,雙方簽訂補充擔保協議,A公司以其正在建造的廠房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該廠房的市場價值為300萬元。
(3)A公司向D銀行借款200萬元,2021年12月3日到期,E公司為連帶保證人。2021年7月10日,D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請求E公司承擔保證責任,E公司主張保證債務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計息。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縣人民法院移送的A公司破產案件,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則,應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并說明理由。
(2)乙縣人民法院在作出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前,應當履行何種審核程序?并說明理由。
(3)A公司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以及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應如何處理?
(4)C公司能否就該廠房主張優先受償權?并說明理由。
(5)E公司主張保證債務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計息,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案例3答案】(1)由丙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規定,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在地域管轄上,由被執行人(A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上,實行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管轄制度。
(2)乙縣人民法院應先報甲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審核同意。根據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擬將執行案件移送異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的,在作出移送決定前,應先報其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審核同意。
(3)A公司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清償。A公司尚未支付的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4)C公司不能就該廠房主張優先受償權。根據規定,當事人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抵押人破產,經審查抵押財產屬于破產財產,預告登記權利人主張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設立抵押預告登記的除外。
(5)能夠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主張擔保債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的,人民法院對擔保人的主張應予支持。

黑老師
2021-09-16 11:55:41 1153人瀏覽
是的,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而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為目的的法律措施,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綜上所述保證是擔保的一種方式~~
給您一個愛的鼓勵,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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