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中止與執轉破
破產受理前訴訟的執行,說明執行程序在前破產受理有后,為什么不是走執轉破?此處與執轉破有什么不同?如果不同時滿足執轉破三個條件,是走中止執行程序嗎?
問題來源:
2.破產受理前訴訟的執行: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補充】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原則上可以不中止,除非當事人申請的是重整程序。但在擔保物為破產企業占有的情況下,物權擔保債權人就擔保物的清償應經過管理人進行。
(2)財產歸屬債務人: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3.破產受理后訴訟的審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應當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新提起的要求債務人清償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告知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有異議的,可以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邵老師
2022-07-19 13:03:17 1025人瀏覽
1.執行程序中止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在前的情形,也就是正常受理破產案件的程序,因為法院受理了破產申請,所以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程序導致的保全措施解除、執行程序中止;執轉破指的是執行案件移送破產的情形,它的順序是人民法院先受理了破產人為被執行人的若干個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破產人的債務太多了,已經沒有清償能力了,于是從執行程序轉變為破產程序。因此不是走執轉破2.兩者的不同就在于:是直接向法院提出了破產申請,還是先進入執行程序,之后再轉變為破產程序3.如果不同時滿足執轉破的三個條件,那么可以退而求其次走中止執行程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疑問歡迎提問,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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