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丁老師
2025-05-16 19:34:23 163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作為、不作為”其實是負擔行為中義務人承擔義務的兩種形式。
“作為”指主動實施行為(如交貨),
“不作為”指抑制某些行為(如不泄密)。
負擔行為的核心是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比如買賣合同成立后,賣方就有交貨義務(作為),保密協議則產生保密義務(不作為)。要記住這個考點,可以抓住“負擔行為產生請求權”這個關鍵點:無論義務內容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債權人都能要求對方履行。區分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時,重點看是否直接導致權利變動——負擔行為僅設定義務,處分行為(如過戶)則直接讓物權發生變化。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相關答疑
-
2025-05-21
-
2025-05-20
-
2025-05-16
-
2025-04-07
-
2025-03-17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