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個人債務如何清償?
第七問合伙人無法以自身財產清償與合伙企業無關債務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其在合伙企業的權利,僅就可以主張利潤分配權。也不是所有權利都不能行使吧?另外我記得有個法條可以代位行使其所占份額?還是我記錯了?
問題來源:
2021年4月20日,王某與李某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向李某借款100萬元,期限1個月,月息3萬元,借款當日交付,王某以自有的M房屋設定抵押,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并在“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不動產的約定”欄填寫了“否”。
2021年4月25日,王某用該筆借款與劉某、趙某共同投資設立了甲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了滿足資金周轉需求,甲會計師事務所向A銀行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2個月。乙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劉某以其自有的小汽車為該筆借款設定質押,雙方簽訂了質押合同,但小汽車未交付。
2021年5月5日,王某將M房屋轉讓給孫某,孫某當日支付90%購買價款,約定余款于房屋轉移登記后1個月內付清,雙方于5月10日交接房屋并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
2021年5月底,王某無力清償欠付李某的款項,李某主張:(1)將該項債權的利息與其欠付甲會計師事務所的咨詢款1萬元抵銷;(2)由于王某將該筆借款投資于甲會計師事務所,李某有權代位行使王某在甲會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權利。
已知:借款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單老師
2022-07-18 14:45:12 2348人瀏覽
尊敬的學員,您好:
1.此處不得代位行使其在合伙企業的權利意味著所有在合伙企業的權利都不可以行使。因為法律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但是債權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變賣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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