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一物多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如何區分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D
答案分析:

劉老師
2024-07-15 15:54:48 1126人瀏覽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同一財產既設定抵押權又設定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數個抵押權: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相關】
物的擔保和保證并存時,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根據下列規則確定當事人的擔保責任承擔:(1)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保證與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則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之所以先就債務人提供的物實現債權,是因為這樣既可以避免法律關系的復雜化,又有助于節省司法成本。如果先由保證人承擔責任,那保證人必然再向債務人追償,其仍然可能要就債務人的物變價求償,會造成較多資源浪費。在第三人的物保與債務人的物保并存時,也應同樣處理,除非債務人提供的物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3)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則債權人既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這條規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保證與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債權人既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4)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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