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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四 證券法
四、證券欺詐行為
1.虛假陳述
(1)具體表現形式
虛假陳述的具體表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以及不正當披露。
(2)實施主體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告書、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②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③上述人等在向證券監管部門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虛假陳述。
(3)責任承擔
①行政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 | 無過錯責任 |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監、高 | 過錯推定責任:董監高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義務,應當承擔,除非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 |
董監高之外的其他人 | 過錯責任:確有證據證明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才承擔 |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過錯責任: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或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
②民事責任
責任原則 | 責任主體 |
無過錯責任 | 發行人、上市公司 |
過錯推定責任: 【提示】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②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 | |
③證券服務機構 | |
過錯責任:有過錯的,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考題·單選題】證券監管部門調查發現,1年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并對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乙系甲公司董事長。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乙就甲公司虛假陳述行為所致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6年)
A.無論乙有無過錯,均須承擔賠償責任
B.只有當投資者證明乙有過錯時,乙才承擔賠償責任
C.乙須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D.無論乙有無過錯,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C
【解析】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內幕交易
【基本概念】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提示】內幕交易三種情形:
(1)自行買賣;
(2)泄露信息,他人買賣;
(3)建議他人買賣。
3.短線交易
人員范圍 | (1)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
(2)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不受6個月限制 | |
短線交易 | 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
收益處理 | (1)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
(2)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30日內執行,董事會不執行的,股東有權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
【考題·單選題】甲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和22日,甲通過其配偶的證券賬戶,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價格,先后買入本公司股票2萬股和4萬股。同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價格將6萬股全部賣出。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通過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應當歸入公司的金額是( )。(2018年)
A.2萬元
B.4萬元
C.6萬元
D.0元
【答案】B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題中:2018年1月8日買入,7月9日賣出的2萬股,不在“6個月內”,不構成短線交易;1月22日買入,7月9日賣出的4萬股,屬于在“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的短線交易行為,所得收益=4萬股×(22-21)=4萬元,應歸公司所有。
4.操縱市場
【基本概念】操縱市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導致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買賣證券的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收購與重大資產重組
1.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認定: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考題·多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構成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的有( )。(2015年)
A.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6%的股東
B.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40%
C.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1/3成員選任
D.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答案】ABD
【解析】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者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2)投資者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1/2)成員選任;(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收購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條規定情形(即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
3.要約收購
(1)自愿收購與強制收購(是否超過30%)
(2)全面收購與部分收購(能否在30%的點上停下了)
【提示】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除非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豁免,否則應當發出全面要約,或者在接到中國證監會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
4.收購人的義務
(1)收購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2)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變更
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5.重大資產重組
【解釋】所謂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總資產 | 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
標準 | |
營業收入標準 | 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
凈資產 | 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
標準 |
6.借殼上市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借殼上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1)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2)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凈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4)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5)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6)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本款第(1)至第(5)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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