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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七 反壟斷法律制度
基本情況分析
涉及章節(jié) | 第11章反壟斷法律制度 |
考試地位 | 本章的平均分值為4.5分,題型全部為客觀題,屬于一般性章節(jié) |
復習難度 | 本章復習難度不大,重在記憶 |
主要內容
一、反壟斷法的概述
1.適用范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屬地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效果原則)
2.適用除外
(1)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
(2)農業(yè)生產中的聯合或者協(xié)同行為;
(3)對于鐵路、石油、電信、電網、煙草等重點行業(yè),國家通過立法賦予其壟斷性經營權。
【提示】國有壟斷企業(yè)從事壟斷協(xié)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或者從事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同樣適用《反壟斷法》。
【考題·多選題】下列關于《反壟斷法》適用范圍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7年)
A.只要壟斷行為發(fā)生在境內,無論該行為是否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均應適用《反壟斷法》
B.只要行為人是我國公民或境內企業(yè),無論該行為是否發(fā)生在境內,均應適用《反壟斷法》
C.只要行為人是我國公民或境內企業(yè),無論該行為是否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均應適用《反壟斷法》
D.只要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無論該行為是否發(fā)生在境內,均應適用《反壟斷法》
【答案】A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反壟斷法》。
3.《反壟斷法》適用的主體和行為類型
主體 | 行為類型 |
經營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xié)議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
行業(yè)協(xié)會 | 行業(yè)協(xié)會有時也會參與組織實施諸如“價格聯盟”之類的壟斷行為 |
行政主體 |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
4.反壟斷行政執(zhí)法
我國的反壟斷機構采取雙層制模式。
(1)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負責反壟斷法的行政執(zhí)法;
(2)在其之上還設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二、壟斷協(xié)議規(guī)制制度
【基本概念】壟斷協(xié)議,也稱限制競爭協(xié)議、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xié)議、決定或者其他協(xié)同行為。
【解釋】根據參與壟斷協(xié)議的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競爭關系,一般將壟斷協(xié)議分為橫向壟斷協(xié)議和縱向壟斷協(xié)議。
(1)橫向壟斷協(xié)議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2)縱向壟斷協(xié)議是指同一產業(yè)中處于不同市場環(huán)節(jié)而具有買賣關系的企業(yè)通過共謀達成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1.橫向壟斷協(xié)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限制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2.縱向壟斷協(xié)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考題·多選題】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約定中,屬于橫向壟斷協(xié)議的有( )。(2018年)
A.聯合拒絕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B.劃分銷售商品的種類
C.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D.拒絕采用新的技術標準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貨或者銷售商品,屬于聯合抵制交易;(2)選項B:劃分商品銷售地域、銷售對象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屬于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協(xié)議;(3)選項C: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屬于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xié)議;(4)選項D:拒絕采用新的技術標準,屬于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的協(xié)議。
3.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達成和實施壟斷協(xié)議的規(guī)制
法律禁止的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本行業(yè)經營者從事壟斷協(xié)議的行為具體包括:
(1)制定、發(fā)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行業(yè)協(xié)會章程、規(guī)則、決定、通知、標準等;
(2)召集、組織或者推動本行業(yè)的經營者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xié)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guī)制制度
【解釋】反壟斷法對經營者合法取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包括壟斷地位)并不視為非法,而對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則嚴加規(guī)制。
1.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2.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與知識產權行使有關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考題·單選題】根據《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對于經營者從事的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進行違法性認定時,無需考慮其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的是( )。(2009年)
A.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
B.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C.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
D.搭售商品
【答案】A
【解析】除“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外,其他情形的前提均為“沒有正當理由”。
四、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
1.基本概念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之間通過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資產、委托經營或聯營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與被控制狀態(tài)。
【解釋】《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規(guī)制在于“控制”,而不在于“禁止”,這種控制制度體現為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
2.經營者集中申報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提示】申報豁免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3.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
(1)第一步審查: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2)第二步審查: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3)延長審查
有特殊情形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guī)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規(guī)制制度
【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1.強制交易
2.地區(qū)封鎖
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
4.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6.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
【解釋】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guī)定的行為,其具體形式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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