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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陸中寶
專題三 企業法律制度
基本情況分析
涉及章節 | 第5章合伙企業法、第6章公司法、第10章國有資產法律制度和第12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
考試地位 | 公司法考試地位最高,合計分值30分左右 |
復習難度 | 理解難度不大,關鍵是記憶難度較大,特別是有關數字性的考點 |
主要內容
一、合伙企業
1.基本概念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它屬于非法人企業。
2.分類
(1)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情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某一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企業債務,由該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考題·多選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2010年5月,乙從事務所退出,丁加入事務所成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認定甲在2009年的某項律師業務中存在重大過失,判決事務所向客戶賠償損失。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2年)
A.甲應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B.乙應以其退出時在事務所中的實際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C.丙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D.丁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BC
【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甲應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此時視同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乙應以其退出時在事務所中的實際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丙和丁應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①普通合伙人(創業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有限合伙人(投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企業。
【特殊情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3.合伙企業的設立
普通合伙企業 | 有限合伙企業 | |||
主體 | 人數 | 2人以上 | 2人以上~50人以下 | |
自然人 | 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有限合伙人不受行為能力限制 | ||
法人及其他組織 |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 ||
出資 | 方式 | 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勞務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 |
評估 | 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其他出資方式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
【考題·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7年)
A.上市公司可以成為合伙人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成為合伙人
C.非法人組織不能成為合伙人
D.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成為合伙人
【答案】B
【解析】(1)選項AD: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選項C: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4.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提示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提示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考題1·單選題】某普通合伙企業擬變更企業名稱,但合伙協議對該事項的決議規則未作約定。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16年)
A.該事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B.該事項經半數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過
C.該事項經2/3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通過
D.該事項經出資占比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通過
【答案】A
【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不包括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考題2·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限合伙人的行為中,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有( )。(2017年)
A.參與決定轉讓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
B.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C.參與決定合伙企業為第三人提供擔保
D.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答案】AC
【解析】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公司
公司具有獨立人格、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份可自由轉讓、董事會授權下的集中管理、投資者所有,這是現代商事公司最核心的五大特征。
1.公司類型
(1)有限責任公司
特殊類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責任的公司。
【提示】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⑧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⑨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決策機構
董事會是依法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經營決策的常設機關。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關。
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應重點關注董事會有權“決定”的事項: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②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③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示】公司的具體規章由經理制定。
【考題1·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董事會職權的是( )。(2015年)
A.修改公司章程
B.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C.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D.決定發行公司債券
【答案】C
【解析】選項ABD:屬于股東(大)會職權。
【考題2·多選題】甲有限責任公司未設董事會,股東乙為執行董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的情形下,乙可以行使的職權有( )。(2017年)
A.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B.召集股東會會議
C.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D.決定聘任公司經理
【答案】BD
【解析】(1)選項A: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而非“投資計劃”);(2)選項C:屬于股東會的職權。
(3)監事會——監督機構
監事會是由依法產生的監事組成,對董事和經理的經營管理行為及財務進行監督的常設機構。它代表全體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監督,行使監督職能,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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