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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陸中寶
專題二 物權法與合同法
基本情況分析
涉及章節 | 第3章物權法和第4章合同法 |
考試地位 | 非常重要,案例分析題占一席之位,合計分值21分左右 |
復習難度 | 物權法復習難度較大,考點比較抽象,合同法內容較多,重在理解; |
主要內容
一、物權法
1.物與物權
(1)基本概念
物權法的物是指有體物,是除人的身體之外,凡能為人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分類(包括但不限于)
分類 | 要點 | |
動產與不動產 | (1)不動產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 |
(2)物權變動要求:動產以交付為原則、不動產則須登記 | ||
分類 | 要點 | |
主物與從物 | (1)物理上相互“獨立” | 如房間的鑰匙、書的封套、汽車的備用胎、機器的維修工具等。 |
(2)效用上“主從” | ||
原物與孳息 | (1)界定:“獨立”+“產生” | |
(2)分類: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
【考題·單選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動產的是( )。(2018年)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答案】D
【解析】選項ABC屬于不動產。
(3)物權種類
【基本概念】物權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解釋1】以使用他人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稱用益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使用權。用益物權一般存在于不動產之上。
【提示】地役權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
【解釋2】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
《物權法》規定了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
①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 | 所有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 |
他物權 | ①用益物權:建設用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使用權 |
②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
②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 | 動產所有權、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留置權 |
不動產物權 | 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沒有“質押權”、“留置權”) |
③獨立物權與從物權
獨立物權 | 所有權、除地役權外的用益物權 |
【解釋】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之上 | |
從物權 | 擔保物權、地役權 |
【解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 |
【考題·單選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獨立物權的是( )。(2017年)
A.地役權
B.建設用地使用權
C.質權
D.抵押權
【答案】B
【解析】選項ACD:屬于從物權。
2.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
類別 | 含義 | 示例 |
債權行為 | 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 | 訂立房屋合同 |
物權行為 | 引起物權變動的行為,動產看交付;不動產看登記 | 辦理房屋登記 |
【解釋】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相分離:物權是否變動與合同效力無關。
【相關鏈接】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物權行為),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債權行為)。
3.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1)動產——交付
交付生效 | 總原則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質押 | 以動產設定質押的,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 |
登記對抗 | 抵押 | 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特殊動產 |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2)不動產——登記
登記生效 | 總原則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抵押 | 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 |
登記對抗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權 |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3)變更登記、更正登記、轉移登記、預告登記
①變更登記:不動產登記事項發生不涉及權利轉移的變更所需要進行的登記。如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碼;不動產坐落、面積、界址;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數額、抵押順位等變更。
②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用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登記錯誤。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③轉移登記:不動產權利在不同主體之間發生轉移所需要進行的登記。如買賣、贈與、互換不動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致使權利發生轉移的;共有人增加或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的變化;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等。
④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考題·單選題】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300萬元的借款合同,以甲的房屋提供債權額為300萬元的抵押擔保,并已辦理登記。其后,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額增加為400萬元,仍以該房屋提供抵押擔保,擔保債權額相應增加為400萬元。為使新增抵押生效,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乙銀行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的登記類型是( )。(2017年)
A.更正登記
B.預告登記
C.變更登記
D.轉移登記
【答案】C
【解析】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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