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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四 證券法
基本情況分析
涉及章節 | 第7章證券法 |
考試地位 | 證券法在經濟法考試中非常重要,平均分值在18分以上 |
復習難度 | 理解難度不大,關鍵是記憶難度較大,特別是有關數字性的考點 |
主要內容
一、股票
1.非上市公眾公司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2)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
【解釋1】非公眾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兩者之間的區別類似于:吃瓜的群眾、網紅。吃瓜群眾要想成為“網紅”(非上市公眾公司)至少有超過200人的“粉絲”(定向轉讓或發行后股東人數超過200人)或者網絡公開直播過(在新三板公開轉讓股份)。
【解釋2】“股票發行(包括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屬于股市一級市場,是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金;而“股票轉讓”屬于股市二級市場,通過交易平臺買賣股票,其轉讓行為不改變公司的注冊資本金。
【解釋3】“公開發行”VS“非公開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看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看人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3)看方式:以公開方式(廣告、公開勸誘等)發行。
2.首發并上市
【解釋】首發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英文簡稱為IPO(initialpublicofferings)。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
3.上市公司增發
【提示1】配股的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代銷”方式發行。
【提示2】公開增發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提示3】非公開發行條件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2)認股人鎖定期
36個月 |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 |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 |
12個月 | 除上述發行對象外,其他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
(3)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4.優先股發行
二、債券
1.公司債券的概述
(1)發行主體
公司債券既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也可以由有限責任公司發行。
(2)決議
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依法經股東(大)會決議。
(3)發行方式
①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②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4)期限、面值和發行價格
①期限:1年以上
②面值:100元
③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凈資產: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
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募集資金用途
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4)利潤
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利率
債券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內控
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考題·單選題】某上市公司2013年5月發行5年期公司債券1000萬元、3年期公司債券1500萬元。2017年1月,該公司鑒于到期債券已償還且具備再次發行債券的其他條件,計劃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經審計,確認該公司2016年12月末凈資產額為9000萬元。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務的最高限額是( )。(2017年)
A.2700萬元
B.3600萬元
C.1700萬元
D.2600萬元
【答案】D
【解析】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的40%。本題中,2013年5月發行5年期公司債券,截止至2017年1月尚未到期,故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最高限額為9000×40%-1000=2600(萬元)。
3.可轉換公司債券
(1)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赊D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征。
(2)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全稱是“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它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
【提示】分離交易可轉債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于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也就是說,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投資者在行使了認股權利后,其債權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歸還本金并獲得利息;而普通可轉債的投資者一旦行使了認股權利,則其債權就不復存在了。
三、信息披露
1.定期報告
(1)年度報告: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報告: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報告: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2.臨時報告
【解釋】凡發生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立即提出臨時報告。
(1)公司的經營方針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8)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9)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0)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監、高”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2017年案例分析題)
(12)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3)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4)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5)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1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17)公司減資(不包括“增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8)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1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20)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3.重大事件的披露時點
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披露(2個交易日內) | ①董事會或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
②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 | |
③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 |
時點之前披露的情形 | 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
②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 |
③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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