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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陸中寶
專題三 企業法律制度
二、公司
3.相關人員
(1)股東
①股東資格
A.記載于股東名冊的,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B.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可依照合同約定向名義股東主張相關權益。
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確定投資權益的歸屬時,應當依據( )。(2014年)
A.股東名冊的記載
B.其他股東的過半數意見
C.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合同約定
D.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
【答案】C
【解析】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可依照“合同約定”向名義股東主張相關權益。
②股東義務
股東義務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是出資義務,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第二,是善意行使股權的義務。
第三,是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股東有組織清算的義務。
③股東權利——股東代表訴訟
侵權人 | 程序 | 起訴股東資格 | 名義 |
董事、高管 | 監事會→股東 | ①有限責任公司:任一股東 | ①拒絕提起訴訟 |
監事 | 董事會→股東 | ②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 ②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
公司以外的他人 |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股東 | ③情況緊急下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例題·單選題】甲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召開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該公司董事的是( )。
A.張某,因盜竊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已逾3年
B.李某,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3年,5年前出獄
C.吳某,原系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因其個人責任導致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已逾3年
D.楊某,原系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個人責任導致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已逾5年
【答案】B
【解析】選項AB: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獨立董事
①基本概念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②任職資格
【考題·單選題】甲、乙、丙、丁擬任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影響當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是( )。(2008年)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長之職,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擔任B公司的法律顧問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東
【答案】B
三、國家出資企業
1.類型
(1)國有獨資企業
(2)國有獨資公司
【解釋】國有獨資企業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的,企業全部注冊資本均為國有資本的非公司制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解釋】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4)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2.任免范圍
程序 | 類型 | 人員 |
需要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任免或者建議) | 國有獨資企業 | 任免總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管 |
國有獨資公司 | 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 |
需要履行出資人 職責的機構 (任免或者建議) | 國有控股公司 | 向其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
國有參股公司 | ||
【提示】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考題·單選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選擇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企業管理者時,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享有的權限是( )。(2017年)
A.任免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監事
B.任免企業的經理、副經理
C.任免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D.向企業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答案】D
【解析】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管理者的任免范圍:(1)國有獨資企業: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2)國有獨資公司: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3.管理者的兼職限制
類型 | 在外兼職 | 董事長兼總經理 | 兼任監事 |
國有獨資企業 |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 —— | —— |
國有獨資公司 | ×→除非經國資委同意 | × | |
國有控股公司 | 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 ×→除非經股東會同意 | × |
國有參股公司 | —— | × |
4.重大事件的決策
情形 | 國有獨資公司 | 國有控股公司 |
重大投資 | 董事會決定(4“大”) | 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
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 | ||
轉讓重大財產 | ||
進行大額捐贈 | ||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3“錢”) | 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
發行債券 | ||
分配利潤 | ||
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5“命”) | 一般的國有獨資(控股)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 |
重要的國有獨資(控股)公司: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考題·單選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國有獨資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是( )。(2015年)
A.分配利潤
B.進行重大投資
C.轉讓重大資產
D.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
【答案】A
【解析】選項BCD: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四、外商投資企業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企業)
(1)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合資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按照《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辦理。
(2)組織機構
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根據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企業)
(1)組織形式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取決于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2)組織機構
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具備法人資格的)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3.外資企業
組織形式: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考題·單選題】下列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結構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資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17年)
A.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其最高權力機構
B.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為合伙企業或股份有限公司
C.合資股份公司的組織結構應按照《公司法》關于股份公司組織結構的規定辦理
D.總經理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C
【解析】(1)選項A: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2)選項B: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合營企業的一種,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織的合營企業;(3)選項D: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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