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打卡第五天_中級會計《經濟法》最后一輪全面復習
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是非常重要的章節,每年都會考查主觀題。本章考點眾多,涉及的范圍也廣,需要考生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本章理解難度并不大,所涉及的內容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但是,由于題目比較靈活,所以學習本章一定要有“代入感”,放在場景當中理解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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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指南:
本章在考試中的分值約為17分/卷,每卷必涉主觀題(簡答題、綜合題)。本章大部分考點理解難度不大,但題目較為靈活,請考生結合案例精準理解的基礎上多進行習題演練。
教材變化:
(1)極少量收錄了《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的內容,調整了“格式條款”“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抵銷”“違約金”“定金”的相關內容;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新增“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
大綱要求:
掌握
1.合同訂立的形式
2.合同訂立的方式
3.合同格式條款
4.合同生效的規定
5.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6.合同履行的規則
7.抗辯權的行使
8.合同保全的概念
9.代位權的規定
10.撤銷權的規定
11.合同變更的規定
12.合同轉讓的規定
13.清償的規定
14.抵銷的規定
15.提存的規定
16.免除的規定
17.混同的規定
18.合同解除的規定
19.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20.借款合同的規定
21.租賃合同的規定
22.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
熟悉
1.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2.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3.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4.違約責任的概念與基本構成
5.免責事由
6.買賣合同的規定
7.贈與合同的規定
8.保證合同的規定
了解
合同編調整范圍和基本原則
思維導圖:
知識點: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
要約 | 承諾 |
約定不明的處理 |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
抗辯權 | 代位權 |
撤銷權 | 債權轉讓 |
合同的解除 | 抵銷 |
提存 | 違約責任 |
買賣合同 | 租賃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 | 借款合同 |
民間借貸合同的司法解釋 | 贈與合同 |
保證人 | 保證方式 |
保證期間 | 保證責任 |
章節習題:
【單選】甲公司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乙公司發出了一份購買100臺電視的要約。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甲公司可以撤銷要約的是( )。
A. 甲公司在電子郵件中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B. 甲公司在電子郵件中以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C. 乙公司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已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D. 甲公司的電子郵件已經到達乙公司指定的郵箱,且乙公司尚未作出承諾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關聯知識點】要約
【多選】蔡某向鄭某借款10萬元,于2022年3月初到期。鄭某欠蔡某10萬元貨款,應于2022年4月初償付。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關本案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2022年3月底,鄭某有權向蔡某主張抵銷
B. 2022年3月底,蔡某有權向鄭某主張抵銷
C. 2022年4月底,鄭某有權向蔡某主張抵銷
D. 蔡某欠鄭某的是借款,鄭某欠蔡某的是貨款,標的物種類不相同,雙方應協商一致后抵銷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1)選項AB:2022年3月底,鄭某可以主張將自己的“未到期”債務(4月初到期)與蔡某的“到期”債務(3月初到期)抵銷,蔡某無權主張抵銷;(2)選項C:2022年4月底,兩項債務均已到期,蔡某、鄭某均有權向對方主張抵銷;(3)選項D:不論借款還是貨款,均為貨幣,種類相同。
【關聯知識點】抵銷
專項練習:
《經濟法》考試題型豐富,專項練習以其針對性和高效性助力備考。通過精選練習,考生能精準復習要點,避免盲目,同時檢驗學習方法,優化復習策略。練習過程暴露知識短板,促進查漏補缺,完善知識體系。此舉有效提升考生應試能力,確保備考高效且成果顯著。
歷年真題:
【單選題 · 2022】趙某和錢某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簽訂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根據法律行為的分類屬于( )。
A.非要式法律行為
B.從法律行為
C.單方法律行為
D.實踐法律行為
【答案】B
【多選題 · 2023】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要約邀請的有( )。
A.招股說明書
B.基金招募說明書
C.拍賣公告
D.工程投標書
【答案】ABC
【解析】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選項D:投標書屬于要約。
公益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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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部分內容摘自東奧黃潔洵老師、蘇蘇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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