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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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同的解除
【所屬章節】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解除
1、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隨時解除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3、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1)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5、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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