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備考不會為你退縮,所以不要退縮面對備考。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無論多坎坷的路,只要前行就會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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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共有權、共有部分的成員權)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提示
共有權與成員權具有從屬性: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引申
區分所有是對于建筑物的專有部分的所有和對于共用部分的共同所有的總稱。區分所有的標的為建筑物,區分所有不能和共有混同。(此系最高法《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觀點,與中級經濟法教材觀點不一致)
2.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3.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4.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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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