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凡是想要獲得成功,都要付出一定的時間與精力!想要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在備考的時候就要積極學習,不斷努力!相關知識點已整理,快來學習!
【知識點】抗辯權
【所屬章節】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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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發生了特定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該特定情形包括( )。
A、喪失商業信譽
B、變更經營方式
C、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
D、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選項B:變更經營方式不會直接導致“對方當事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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