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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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代位權
【所屬章節】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代位權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下列權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1)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請求權;
(2)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3)勞動報酬請求權,但是超過債務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部分除外;
(4)請求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
(5)其他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
(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相對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5)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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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合同保全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
B.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
C.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
D. 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選項C: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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