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有些事不是看到了希望才去堅持,而是堅持了才能看到希望。202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希望大家珍惜備考時間,努力學習相關內容。
【知識點】承諾
【所屬章節】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承諾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承諾期限的起算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的生效
(1)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2)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承諾的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5、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時間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6、承諾的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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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梁某在路上遇見同村的丁某,詢問丁某是否愿意購買其某輛摩托車,價格2000元,丁某當場未答復。次日,丁某找到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價格購買該摩托車,梁某告知丁某該摩托車已賣給鄰村的林某。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價格購買該摩托車的意思表示屬于( )。
A、要約邀請
B、承諾
C、單方法律行為
D、要約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且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因丁某未即時作出承諾,梁某的要約已經失效。次日,丁某找到梁某表示同意以2000元的價格購買該摩托車的意思表示應視為“丁某向梁某發出的新要約”。
【單項選擇題】4月30日,甲以手機短信形式向乙發出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的要約,乙于當日回短信同意要約。但由于“五一”期間短信系統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個人原因于5月8日才閱讀乙的短信,后于5月9日回復乙“短信收到”。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乙之間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
A、4月30日
B、5月3日
C、5月8日
D、5月9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1)承諾到達對方時(5月3日)生效;(2)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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