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堅持不懈的學習到最后,相信一定會有所收獲!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是9月7日至9日,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備考有幫助!
【知識點】保證責任
【所屬章節】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保證責任
1、保證的范圍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轉移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第三人加入債務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5、主合同的變更
(1)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相關練習題
【判斷題】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
【正確答案】 錯
【答案解析】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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