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與法律監管的區別是什么?
請問老師,法律法規和法律監督如何區分?這道題中,是不是如果是法院判決了,就是法律監管,而此處是檢方起訴。
問題來源:
2013年,畢業于國內醫學院的高晗與李宏分別出資60%、40%共同創立了研發和生產醫療試劑的安迪公司。2016年安迪公司在香港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經多次增發股票,第一大股東高晗和第二大股東李宏分別持股25%和15%;高晗任董事長,李宏任總經理。公司上市后,李宏未能嚴格遵守資本市場的規則和港交所的規定,經常違反財務制度,隨意使用公司資金,購買供李宏個人使用的高檔家具和消費類電子產品;甚至與供應商簽訂虛假采購合同套取現金,與經銷商簽訂虛假銷售合同,虛增收入和利潤,并且未如實發布真實財務報表。港交所對李宏的行為提出公開譴責,同時港監會對李宏和安迪公司實施了處罰。2017年1月,李宏獲得高晗1.2億元股權轉讓費后退出安迪公司,留下的總經理職位由高晗兼任。
2017年3月,經高晗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決定,安迪引入戰略投資者富通公司,使后者成為僅次于高晗的第二大股東。富通公司的創始人和實際控制人張凱是高晗多年的朋友,高晗向其他股東隱瞞了與張凱的私人關系,并與張凱成為一致行動人。同年5月,高晗辭去公司總經理職務,由張凱接任。隨后幾年里,高晗暗中指使張凱在招標采購環節越過相關規章制度,與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簽訂長期供應協議;繞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為高晗控股的其他公司借款提供大額擔保;未經董事會審批,擅自決定延長一家關聯公司的安迪商標使用期限;違反人力資源招聘流程,直接安插家族成員擔任安迪公司的監事、部門高管等職位,由安迪公司支付高額薪酬、獎金、在職消費費用等,引發員工強烈不滿。高晗和張凱的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底線,損害了公司、員工和供應商的利益。這些行為被媒體曝光后,主要供應商和員工采取一致行動,要求罷免張凱和高晗。2020年6月,安迪的員工舉行罷工,主要供應商停止供貨。面對生產經營停滯的困局,2020年9月,安迪董事會成立了運營委員會以維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同時宣布第三大股東王東擔任該委員會負責人。同年11月,港交所對高晗和張凱的行為提出公開譴責。一個月后,安迪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經多數股東聯名提議和出席大會的股東投票做出決議:罷免高晗和張凱的職務。不久,高晗和張凱因涉嫌挪用資金罪遭到檢方起訴。
要求:
①經理人對于股東的“內部人控制”問題。該問題在本案例中表現為經理人違背對股東的忠誠義務。違背忠誠義務的主要表現:
a.過高的在職消費。“購買供李宏個人使用的高檔家具和消費類電子產品”。
b.侵占資產。“經常違反財務制度,隨意使用公司資金……甚至與供應商簽訂虛假采購合同套取現金”。
c.會計信息作假、財務作假。“與經銷商簽訂虛假銷售合同,虛增收入和利潤,并且未如實發布真實財務報表”。
②終極股東對于中小股東的“隧道挖掘”問題。該問題在案例中表現為終極股東占用公司資源:
a.直接占用資源。“繞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為高晗控股的其他公司借款提供大額擔保”。
b.關聯性交易。“高晗暗中指使張凱在招標采購環節越過相關規章制度,與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簽訂長期供應協議”“未經董事會審批,擅自決定延長一家關聯公司的安迪商標使用期限”“違反人力資源招聘流程,直接安插家族成員擔任安迪公司的監事、部門高管等職位,由安迪公司支付高額薪酬、獎金、在職消費費用等”。
③公司與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問題。在本案例中,公司與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
a.公司與供應商的關系。“李宏……與供應商簽訂虛假采購合同套取現金”“高晗暗中指使張凱在招標采購環節越過相關規章制度,與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簽訂長期供應協議……損害了……供應商的利益”。
b.公司與經銷商的關系。“李宏……與經銷商簽訂虛假銷售合同,虛增收入和利潤”。
c.公司與員工的關系。“高晗暗中指使張凱……違反人力資源招聘流程,直接安插家族成員擔任安迪公司的監事、部門高管等職位,由安迪公司支付高額薪酬、獎金、在職消費費用等,引發員工強烈不滿……損害了……員工……的利益”。
(2)簡析2017年及以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在本案例中的主要表現;
①董事會(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的制衡作用。“留下的總經理職位由高晗兼任”“高晗辭去公司總經理職務,由張凱接任。隨后幾年里,高晗暗中指使張凱在招標采購環節越過相關規章制度……繞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未經董事會審批”。董事會(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沒有發揮制衡作用。
②股東大會與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之間的制衡作用。“隨后幾年里,高晗暗中指使張凱……繞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安迪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經多數股東聯名提議和出席大會的股東投票做出決議:罷免高晗和張凱的職務”。股東大會最初與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之間沒有發揮制衡作用,事件曝光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之間發揮了制衡作用。
(3)簡析公司治理的基礎設施在本案例中的主要表現。(2022年)
①信息披露制度。“李宏……與供應商簽訂虛假采購合同套取現金”“李宏……與經銷商簽訂虛假銷售合同,虛增收入和利潤,并且未如實發布真實財務報表”。公司未遵循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沒有得到執行。
②法律法規。“李宏未能嚴格遵守資本市場的規則和港交所的規定,經常違反財務制度”“高晗和張凱的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底線”“高晗和張凱因涉嫌挪用資金罪遭到檢方起訴”。公司未能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受到法律制裁。
③政府監管。“港交所對李宏的行為提出公開譴責,同時港監會對李宏和安迪公司實施了處罰”“港交所對高晗和張凱的行為提出公開譴責”。政府監管發揮了作用。
④媒體的輿論監督。“這些行為被媒體曝光后,主要供應商和員工采取一致行動”。媒體的輿論監督發揮了作用。

董老師
2023-06-06 16:24:11 2872人瀏覽
二者的區別
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公司法》《銀行法》《證券法》《破產法》《勞動法》等各法律均會對公司治理產生重大影響。
從考試角度看,做題的時候還是要依據案例表述來判斷(也就是題目說什么,咱們就答什么),“法律法規”一般會有明顯的提示詞,如“依據X法”“按照X規則/規定”等。
政府監管中的法律監管,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①制定法律規章,即立法監管;②法院執行,即司法介入管理。能夠看出這里是奔著“處罰”去的。
判斷的時候,您可以將法律法規認定為“違法”但沒有上升到處罰,而政府監管中的法律監管是開始“處罰”了。
回到本題
如果本題上升到法院判決,而非檢方起訴的話,那么就屬于法律監管。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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