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一P326綜合5(3)預期值與記錄金額差異低于可接受差異額還用調查嗎?
預期值與記錄金額之間的差異低于可接受差異額的,就不用進一步調查了么?總感覺這樣有點絕對,不容易理解
問題來源:
資料四:
A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了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情況,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3)A注冊會計師在對甲公司2020年度的職工薪酬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獲取了人事部門提供的員工人數和平均薪酬數據,在評價了這些數據的可靠性后作出預期,預期值與已記錄金額之間的差異低于可接受差異額,結果滿意。
要求:
針對資料四第(3)項,假定不考慮其他條件,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2021年)

姚老師
2022-06-05 12:53:26 1383人瀏覽
熱愛學習的小可愛: 您好呀~
實質性分析程序本身就是通過計算來估計,預期值與記錄金額之間的差異低于可接受差異額,就無需調查啦~
如果想調查出這個差異,那只能進行細節測試。可是這個差異已經可接受,還去做細節測試,那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也不符合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的目的呀~
希望對您的理解有所幫助,祝早日成為高大上的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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