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A注冊會計師在承接業務前,實施了以下工作:①針對與甲公司的客戶關系和2020年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管理程序;②評價事務所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情況;③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與甲公司達成一致意見。
(2)A注冊會計師擬在制定具體審計計劃時,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3)A注冊會計師計劃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實施的具體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但不包括抽取的樣本量。
(4)A注冊會計師同時還是甲公司的子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的項目合伙人,擬決定不再向其子公司單獨致送審計業務約定書。
(5)在審計工作中對總體審計策略或具體審計計劃作出了重大修改,A注冊會計師擬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作出的重大修改,但不說明修改原因。
(6)甲公司要求將審計業務變更為執行商定程序業務,A注冊會計師評估認為其理由合理,同意變更,同時擬在出具的業務報告中提及已執行的程序。
要求:
針對上述第(1)至(6)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徐老師
2021-07-28 19:10:06 3258人瀏覽
是這樣的,您得說一下您的想法,告訴老師您認為哪里有問題,這樣老師才能有針對性的為您進行解答。
單拿本題來說,本題考查的是知識點如下:
如果母公司的注冊會計師同時也是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下列因素,決定是否向組成部分單獨致送審計業務約定書:
(1)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委托人;
(2)是否對組成部分單獨出具審計報告;
(3)與審計委托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4)母公司占組成部分的所有權份額;
(5)組成部分管理層相對于母公司的獨立程度。
也就是說,其實到底要不要單獨致送,要結合具體情況,準則并沒有強制要求,那么本題注會因為同時審計甲和其子公司,故決定不再致送,也是可以的。
您看這回您理解了嗎,如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歡迎來和老師繼續探討,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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