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審計項目合伙人A注冊會計師曾負責審計甲公司2015年度至2017年度財務報表,之后調離甲公司審計項目團隊,擔任乙公司2018年度至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合伙人,乙公司是甲公司重要的全資子公司。
(2)審計項目團隊成員B注冊會計師的父親在丙公司持有重大經濟利益。丙公司是甲公司重要的聯營企業,丙公司不是ABC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
(3)審計項目團隊成員C曾擔任甲公司出納,2019年6月從甲公司離職后加入ABC會計師事務所,2020年12月加入甲公司審計項目團隊,負責審計甲公司存貨項目。
(4)甲公司聘請XYZ公司為其提供財務共享系統的設計和后續服務。
(5)甲公司研發的新能源汽車于2020年3月上市,甲公司與ABC會計師事務所達成協議,將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與甲公司的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6)A注冊會計師向甲公司推薦了ABC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稅務服務,ABC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該成員晉升的機會。
要求:
針對上述第(1)至(6)項,逐項指出是否可能存在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有關獨立性規定的情況,并簡要說明理由。

田老師
2021-08-05 17:12:14 2125人瀏覽
勤奮可愛的學員,你好:
自我評價可以理解為自己審計自己干的活,自己評價自己的工作
顯然事項1是不符合這點的,A注冊會計師擔任甲公司3年的項目合伙人,又擔任重要子公司乙公司的項目合伙人【其他審計合伙人】,均屬于關鍵審計合伙人,教材P594有說,會計師事務所長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級員工執行某一客戶的審計業務,將因密切關系和自身利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長期擔任同一家企業的關鍵審計合伙人,可能因為交往較為頻繁,雙方變得熟悉而涉及利益上的問題,比如被審計單位過年給個注會一個大紅包,暗里表示是不是可以連續五年都讓我的報表沒問題,類似這個意思,有點夸張,您能明白這個知識點就可以。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相關答疑
-
2025-06-19
-
2021-08-26
-
2021-08-26
-
2021-08-11
-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