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強行制定后能否撤銷?終止確認也不能撤銷嗎?
企業將一項金融資產、一項金融負債或者一組金融工具(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者金融資產及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即使造成會計錯配的金融工具被終止確認,也不得撤銷這一指定
這個是為什么么?強行制定之后不能撤銷,要怎么理解?
問題來源:
二、金融負債的分類
分類 |
相關說明 |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交易性的說明:詳見下面【相關說明】) |
包括: ①交易性金融負債(含屬于金融負債的衍生工具) ②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
2.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的轉移或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所形成的金融負債 |
按照本章第五節相關規定進行計量 |
3.部分財務擔保合同,以及不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
|
4.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 |
除上述三類之外的金融負債 |
【特別提示】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企業作為購買方確認的或有對價形成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應當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
【相關說明】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關金融資產或承擔相關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
2.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屬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
3.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屬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財務擔保合同定義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如:未作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換或外匯期權)
(1)該指定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
(2)根據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對金融負債組合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進行管理和業績評價,并在企業內部以此為基礎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2.企業將一項金融資產、一項金融負債或者一組金融工具(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者金融資產及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即使造成會計錯配的金融工具被終止確認,也不得撤銷這一指定。

陳老師
2020-06-06 04:44:49 1908人瀏覽
本身可以指定核算是避免核算差異做的一個規定,
以后還可以隨意撤銷就給了企業調節利潤的方法, 可以自己指定計入市價,以后市價下降, 撤銷指定再按照歷史成本
自己可以按照心意調整核算利潤,才會規定不可以撤銷指定。
如果有疑問請繼續提問,老師會耐心等你,小伙伴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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