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可以幫忙總結一下經濟法中有關于撤銷權的規定嗎

姜老師
2023-08-22 13:55:33 678人瀏覽
1.撤銷權訴訟
①撤銷權訴訟的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債務人,債務人的相對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②如果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也由債務人負擔。
③撤銷權訴訟由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范圍: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 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之撤銷權的行使
除重大誤解存在雙方當事人均有撤銷權的情況外,其他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人均僅限于受害方。
(1)行使途徑
撤銷權的行使無須相對人同意,但撤銷權人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其撤銷權是否成立。
(2)撤銷權的存續期間
撤銷權的存續期間屬于除斥期間。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 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1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90 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撤銷權消滅。
其他可撤銷情形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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