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破產清算,什么叫破產重整,什么叫破產和解
問題來源:
考點02:破產申請(★★★)(P331)
1.破產案件的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20年案例分析題)
2.申請人
(1)債務人
債務人發(fā)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
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瑐鶛嗳丝梢韵蛉嗣穹ㄔ禾岢鰧鶆杖诉M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請。
(3)沒有物權擔保的普通債權人享有破產申請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同樣享有破產申請權。
(4)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不享有重整申請權。(2016年案例分析題)
(5)破產企業(yè)的職工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企業(yè)破產清算或者重整,但職工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shù)決議通過。(2017年案例分析題、2021年案例分析題)
表8-1 破產申請
破產清算 |
破產重整 |
破產和解 |
|
債務人 |
√ |
√ |
√ |
一般債權人 |
√ |
√ |
× |
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 |
√ |
× |
× |
破產企業(yè)的職工 |
√ |
√ |
× |
3.破產申請的撤回
(1)破產申請受理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2)破產申請受理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系對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初步認可,破產申請受理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除非經審查發(fā)現(xiàn)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4.破產申請書(2019年案例分析題)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韓老師
2022-06-18 14:26:12 725人瀏覽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破產重整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yè),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yè)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yè)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產和解是在發(fā)生破產原因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及和解協(xié)議草案,由債權人會議表決,法院許可后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shù)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xié)議,經法院認可后終止破產程序,從而預防企業(yè)破產的法律制度。
這屬于破產法的三個程序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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