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中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怎么處理? 破產合同未履行完管理人如何決定? 雙方未履行完合同破產時如何處理?
請問名師講義356頁說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363頁說,旅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為履行完畢的合同屬于重大財產處分行為,應該經過債券人會議表決。請問這兩個法條是否矛盾,到底是管理人決定還是債券人會議決定
問題來源:
提示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于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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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類型 |
定期會議 |
每年召開一次 【上市公司】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 |
由公司章程規定 |
臨時會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的董事提議 (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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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 |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2)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 (3)監事會不召集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 |
(1)首次股東會會議:出資最多的股東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按照順序): ①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②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 ③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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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1)通知時間 ①年會: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③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2)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
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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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權 |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不計優先股),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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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規則 |
表決權的計算 |
股東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提示1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
提示2
優先股股東通常不出席股東大會、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
提示3
當特定股東與股東會決議事項存在利益沖突,其行使表決權有可能損害公司或股東整體利益時,該股東應回避此一事項的表決。
提示4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提示5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和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公開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呂老師
2022-08-21 16:48:12 964人瀏覽
是不矛盾的哦~
首先如果是管理人想要繼續履行這個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那么繼續履行的決定是由管理人來作出的。但是并不是說管理人作出這個決定后就可以直接去實施了,而是依然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的。
因此管理人的決定權與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涉及到的是兩個流程。即決定繼續履行由管理人作出,然后這個決定是否可以推進由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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