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14:股東(大)會(★★★)(P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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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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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
全體股東(不論股份多少/出資額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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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公司的權力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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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批相關“2報告4方案”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②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④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決議“4類大事” ①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②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③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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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上述職權的基礎上,多加5項特殊職權: (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2)審議批準依法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批的擔保事項 (3)審議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4)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5)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于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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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個人代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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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類型 |
定期會議 |
每年召開一次 【上市公司】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 |
由公司章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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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的董事提議 (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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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 |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2)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 (3)監事會不召集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 |
(1)首次股東會會議:出資最多的股東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按照順序): ①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②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 ③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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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1)通知時間 ①年會: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③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2)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
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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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權 |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不計優先股),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2021年、2019年案例分析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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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規則 |
表決權的計算 |
股東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提示1】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 【提示2】優先股股東通常不出席股東大會、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 |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完全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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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3】當特定股東與股東會決議事項存在利益沖突,其行使表決權有可能損害公司或股東整體利益時,該股東應回避此一事項的表決 【提示4】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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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和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例如,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公開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2021年案例分析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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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多數通過(普通決議) |
規則 |
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由公司章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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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
除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絕對多數通過的事項以外的其他股東(大)會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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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多數通過(特別決議) |
事項 |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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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1)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3)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1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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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權激勵計劃 (6)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根據2022年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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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
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必須經代表(全體)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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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 |
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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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投票制 |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 |
不實行累積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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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的簽名 |
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 |
出席會議的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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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板

張老師
2022-04-16 15:41:59 1006人瀏覽
無記名股票也稱不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投票。它與記名股票比較,差別不是在股東權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記載方式上。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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