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欠付的,如何區分買賣合同、經營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
是不是分期付款欠付20%,普通租賃(只要)欠付租金,融資租賃欠付2期或者達全部價款15%,經催告未支付欠款,可以請求支付全部或者解除合同?
問題來源:

黑老師
2022-08-19 05:25:48 892人瀏覽
你理解的全部是對的,相關規定給您梳理下:
買賣合同: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經營租賃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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