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換成一般的租賃合同,是不是需要出租人承擔責任?
問題來源:
2021年4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根據乙公司的選擇,從丙公司購進一臺塔吊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租賃期限為3年,年租金120萬元(每月11日支付10萬元),從塔吊交付時起算;租期屆滿后,該塔吊歸甲公司所有。
2021年4月2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塔吊買賣合同,合同價款300萬元,付款日期為2022年4月1日。應甲公司的請求,丁公司以其挖掘機設定抵押擔保,丁公司與丙公司于2021年4月4日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但未進行抵押登記。此外,戊公司以甲公司保證人的身份單方以書面形式向丙公司作出保證,丙公司接收且未提出異議。
2021年4月30日,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乙公司交付了塔吊,乙公司驗收合格并向甲公司出具了合格通知書。
2021年7月4日,因該塔吊存在隱蔽的質量問題,吊裝的物品墜落并砸傷了路過的行人王某,王某要求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遭到甲公司的拒絕。此外,乙公司以該塔吊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亦遭到甲公司的拒絕。
2021年8月10日,該塔吊遭雷擊全部毀損,甲公司請求乙公司繼續支付租金,遭到乙公司的拒絕。因該塔吊到期不能返還,甲公司請求乙公司給予合理補償,亦遭到乙公司的拒絕。
甲公司不能向丙公司按期支付塔吊的貨款,2022年4月10日,丙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戊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有二:首先,自己并未與丙公司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因此保證合同不成立;其次,即使保證合同成立,丙公司也應首先就丁公司的挖掘機行使抵押權。
已知: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等問題未作明確約定。此外,丁公司、戊公司與丙公司未約定擔保權利行使的先后順序。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姜老師
2022-08-17 15:26:57 1777人瀏覽
不是的哈。 在一般情況下,物件造成第三人損害,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編關于物件損害責任的規定,由物件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按照這樣的規則,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也應當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擔責任,使用人就是承租人。由于考試并不涉及侵權責任編關于物件損害責任的先關規定,所以建議您對此了解即可哦。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有問題歡迎隨時交流
相關答疑
-
2025-05-20
-
2025-05-17
-
2023-08-19
-
2023-06-21
-
2023-06-20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